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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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协会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以及协会《章程》和《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结合协会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会费的标准
1. 会员单位(团体会员)5000元/年,理事单位10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20000元/年,副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2. 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按程序经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二、会费的收缴
1. 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以及会员单位(团体会员)的会费,由协会秘书处负责收取。
2. 经协会授权,分支机构可协助本协会组织收取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单位的会费,或分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单位的会费。分支机构协助本协会组织收取的会费属于本协会所有,应缴入协会账户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3. 提倡会员单位(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采取按届缴纳会费即换届后当年一次缴纳四年会费的方式,以节省人力,提高工作效率。如若不能按届缴纳会费,会员单位(团体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协会秘书处缴纳当年度会费。
4. 协会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各分支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分支机构发展管理的会员会费收缴细则,经协会批准同意并召开委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分支机构不能高于本协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5. 每年6月30日之前被批准入会的会员,缴纳全年会费;每年6月30日之后被批准入会的会员,按会费标准的50%缴纳当年会费。
6. 协会收取会费,按照规定使用财政部印(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除会费以外,其他收入不得使用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7. 会员应遵照协会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参加协会及分支机构组织的有关活动。同时,享有协会及分支机构提供的有关无偿和优惠服务。
三、会费的使用
1. 会员会费应当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2. 会费的使用由协会财务统一管理。分支机构协助本协会组织收取的会费,60%用于该分支机构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协会宗旨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3. 会费收入必须单独设立账册,专款专用,加强收支管理,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4. 协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审查,并在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四、其他
本办法经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