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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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诠释垃圾焚烧新标准
作者:admin 单位:未知
□ 斯兰 薛秀泓

  环保部会同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2014)。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史上最严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标准修订工作坚持三个原则: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综合考虑我国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充分考虑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技术发展水平。
  新标准是否可以化解垃圾焚烧在我国的尴尬处境?是否可以消弭居民对焚烧的恐惧,从而走出邻避现象的怪圈?

  焚烧成主要处理方式
  目前,生活垃圾处理方式主要有:资源化、填埋和焚烧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适用条件不同。随着我国城市土地的日趋紧张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焚烧将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
  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生活垃圾焚烧技术起步晚,但发展迅猛,实现了跳跃式发展,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国际水平的现代化焚烧技术和简易焚烧技术并存发展。
  我国首个《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发布于2000年,2001年第一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10多年时间,垃圾焚烧渐成我国大中城市处理垃圾的方向,目前垃圾焚烧比例大概在20%左右。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统计,2012年我国垃圾焚烧厂数量达138座,日处理量超过12万吨,较之2001年日处理量6520吨,已增加十几倍。在北京、天津、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焚烧已成为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主要手段之一。到“十二五”末,这一数字将超过300座,日处理能力将达到30万吨,约占垃圾处理总量的30%。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聂永丰认为,在现在的科技发展情况下,焚烧应该说是比较好的垃圾处理方式,兼顾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是目前的最佳可行技术。一位参与新标制订的学者表示,现行国标在2001年修订时,主要是出于对经济承受能力的考虑。10多年过去了,垃圾焚烧国产技术大幅提高,牺牲环境的恶果日益凸显。修改标准成为题中之义。
  此外,提高标准不仅仅为防治污染,也有经济和技术战略的考虑。有学者认为,长期允许部分国产设备低水平运行,不利于对我国垃圾焚烧技术竞争力的培养,而且垃圾焚烧设施使用寿命长达几十年,一旦起步低,很难再通过技术改造达到高标准。
  谈垃圾焚烧就不得不提二噁英,但二噁英并不是垃圾焚烧厂特有的产物。专家表示,在自然界中,有水、气、土的地方就会有二噁英。未经过处理的原生垃圾中也含有二噁英,但绝大部分经过高温焚烧后会分解,再通过一些净化装置,譬如活性炭等吸附后能得到进一步的净化,还会有一小部分伴随烟尘通过烟囱排放。
  伴随烟尘排放的二噁英浓度是微量的,冶炼厂和汽车尾气中的二噁英浓度甚至抽烟和家用燃气等的二噁英浓度都高于垃圾焚烧。
  因此专家认为,垃圾焚烧技术平均每10年就有一个重大技术突破。最近10年的重大技术进步,就是二噁英的高效处理技术得到了实质性的提升。现在大部分高比例采用垃圾焚烧的发达国家,垃圾焚烧厂对自然界二噁英排放总量的贡献率都低于1%。

  新标几近欧盟标准
  环保部科技标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标准修订工作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以保护公众健康为最主要目标,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二噁英类控制限值采用国际上最严格的控制限值;二是综合考虑我国环境管理的目标要求;三是充分考虑我国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技术发展水平。
  新标中,颗粒物、酸性气体、重金属和二噁英的排放限值均有收紧,例如:颗粒物由现行80毫克/立方米(测定均值)收至20毫克/立方米(日均值);二氧化硫(小时均值)由260毫克/立方米收至100毫克/立方米。
  对人体有毒害作用、并且能在食物链中沉积下来的重金属,限制也更加严格。汞由0.2毫克/立方米收至0.1毫克/立方米,铅及其它由1.6毫克/立方米收至1.0毫克/立方米。最受关注的二噁英由现行1.0纳克/立方米收紧至0.1纳克/立方米,这已与欧盟标准一致。
  新标除了在尾端控制上收紧排放浓度限制,在过程监测方面也有所创新,比如增加一氧化碳等控制指标,采用“小时均值”和“日均值”相结合的控制限值。一氧化碳是二噁英类生成的重要监测指标。采取“小时均值”和“日均值”相结合,是取法欧盟。参与修订标准的学者认为这样更现实、科学,这是因为焚烧炉在启动、关闭和故障时污染物浓度偏高,因此分时段规定限值,可行性更强。
  此外,欧盟标准要求,“故障或事故持续”时间每年不超过60小时,而我国新标规定,“启动、停炉、故障或事故关闭”时间累计不超过60小时,比欧盟标准更加严格。此外,新标准对生活垃圾焚烧厂的选址也提出了要求。
  当然,有些污染物指标还是没能看齐欧标。对照新标初次意见稿,部分重金属指标在新标中有所放松,比如初次意见稿中,对镉、铊的限值为0.05毫克/立方米,与欧盟数字一致。然而在二次意见稿中,放宽至1.0毫克/立方米。
  这是基于经济成本的考量。参与修订全过程的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研究所所长王琪表示,如果完全按照欧盟2000标准进行改造,很多垃圾焚烧厂的升级费用会非常高。他说依据测算,光为降低氮氧化物排放的改造成本就会占到改造费用的40%~50%,而且可能带来二次污染。
  聂永丰说,如果照抄欧盟标准根本做不到,而且也是不科学的。“标准就是让绝大多数跳一跳能够得着,惩罚那些做不到的。”
  北京市环境卫生设计科学研究所所长卫潘明表示,北京当前运行的垃圾焚烧厂都是超前建设,“等这个标准出来肯定满足,我估计再提一次标还能满足。”

  信息公开解除公众心结
  专家表示,解决垃圾焚烧标准落后问题,仅仅是化解邻避现象的第一步。在提高标准背后近10年间,我国因垃圾焚烧引发的公众邻避现象此起彼伏。尤其是近年来垃圾焚烧厂似乎成了“过街老鼠”。上个月,浙江余杭村民聚集反对建垃圾焚烧发电厂。此前,广州番禺、北京六里屯也曾发生过类似事件。
  这一西方发达国家建于城市市区甚至市中心的设施,却无法被众多我国公众容许建于城市市郊。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刘阳生认为,邻避问题有四方面的原因,第一是焚烧厂自身的问题,有些老的焚烧厂以及个别焚烧厂的建设运营和烟气排放,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第二是老百姓的认识问题,老百姓对焚烧技术不了解,对焚烧厂的规范化建设运营也不了解,以为所有垃圾焚烧厂都是毒气发生厂,从而产生恐惧心理;第三是环境设施的原因,任何一个环境设施,不管是填埋场、焚烧厂还是堆肥厂,都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第四就是政府自身的原因,政府在一些垃圾焚烧厂的选址或者决策时,整个过程不公开不透明。
  “选址难题归根结底是‘利益问题’。”中国建筑设计集团副院长徐文龙说,在韩国,垃圾处理费中的10%用于改善和周边居民的关系。
  王琪曾到日本一座深山里的焚烧厂参观,他发现,当地的焚烧厂建得跟“公园似的”,一打听才知道,建这所“公园”就为了住在附近的几户农民。“日本焚烧厂附近的房价反而会上升。”他说,日本垃圾焚烧场一旦建成,周围配套设施非常齐全,给开发商提供了很好的条件,房价也因此起来了。
  更有意思的是,由于垃圾焚烧处理技术的革新,国外一些垃圾焚烧厂甚至建设在城市中心。比如,奥地利维也纳的Spittelau焚烧厂位于市区,距离居民区仅200米,法国巴黎的Ivry焚烧厂距离塞纳河仅200米,距巴黎圣母院仅4.5公里。
  在王琪看来,我国焚烧垃圾厂出现诸多问题的实质在于城市化进程中,管理水平达不到城市进程的发展速度,最明显的体现就是,焚烧厂选址决定于领导一句话。而在国外许多国家地质条件、经济条件、社会接收条件要经过专家学者反复综合考虑后筛选。
  “要解除生活垃圾焚烧处理的公众忧患,一方面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做工作;另一方面,民主法治还要不断发展完善。毕竟,能否满足公众利益,其实是民主法治、科学技术等综合能力的体现。”王琪说。
台北大学公共行政暨政策学系教授丘昌泰多年研究台湾地区的垃圾焚烧问题。他表示,台湾法律对于监管、公众参与和补偿机制等有着详细的规定。如前期环评阶段,信息公开要求:将环境影响说明书于开发场所附近适当地点陈列或揭示,不得少于30日;于新闻报纸刊载开发单位之名称、开发场所、审查结论及环境影响说明书陈列或揭示地点。此外,开发单位应于前项陈列或揭示期满后举行公开说明会。
  总结这段经验,丘昌泰认为,在台湾信息公开愈彻底,民众愈没有话说。而贯穿其中的是理性平等的对话精神。丘昌泰介绍说,公民实行第三方监管的途径非常多:自行筹组小区监督委员会,时时监督污染情况;申请成立环保团体;民众对于政府的“不作为”可以向法院提告;民意代表爆料;向监察委员陈情等等。
  在刘阳生看来,公众的知情权、参与度以及政府的公信力,是影响居民赞成或反对的关键因素。“当然我们希望,最终经过焚烧处理垃圾的量越少越好。”刘阳生表示,目前的优化方案只有一个,就是尽量减少餐厨垃圾、厨余垃圾进到混合垃圾中,从而保证进入焚烧炉的垃圾是比较清洁的,这样就跟欧美和日本的垃圾非常相似了。当然我们更希望垃圾里的一些资源能够统统回收,但是这个过程是很漫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