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注册帐号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当前位置: 主页 > 技术交流 >
加拿大建筑技术法规简介(下)
作者:admin 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文/高迪  程志军  李小阳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1引言
目前,加拿大国家建筑技术法规体系除国家农场建筑规范NFBC 1995为老版模式法规外(目前已经着手修订),其余模式法规均是以目标为基础来制定的。加拿大国家研究院(NRC)开展建筑模式法规的研究和制修订工作。建筑技术法规是政府实施建筑工程监督的主要依据,监督检查主要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
2建筑技术法规的主要内容和目标
2.1 国家建筑规范NBC
NBC 2010规定了新建筑物设计和施工的技术要求,也适用于改建、改变用途和拆卸现有建筑物。
NBC 2010分两卷。第1卷包含A组(合规性,目标,功能陈述)及其附件、C组(管理条款)及其附件。第2卷包含B组(可选择方案)及其附录以及索引。这样,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第1卷C组;合规性、目标和功能陈述主要集中在第1卷A组;技术内容主要集中在第2卷。从篇幅上看,“防火”和“结构设计”比重较大,“房屋和小型建筑物”所占比重最大。
广义来讲,目标指规范预期要达到的目的,是规范的核心,所有的可接受方案都要与其相关。目标可分为若干具体的子目标,每个子目标又对应若干功能要求。NBC 2010的主要目标如下:
1.OS 安全。限制建筑物设计、施工或拆迁中,建筑内或相邻的人受到不可接受的伤害风险的概率。包括OS1防火安全、OS2结构安全、OS3使用安全、OS4防止有害入侵、OS5施工安全。每项目标又细分为若干子目标。例如,OS2结构安全是指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必须降低建筑物内或邻近建筑物的人员由于结构破坏而面临不能接受的危险的可能性,包括以下子目标:
  OS2.1  -  建筑构件超载;
  OS2.2  -  建筑支撑介质超载;
  OS2.3  -  损坏或变质的建筑部件;
  OS2.4  -  振动或变形的建筑部件;
  OS2.5  -  不稳定的建筑物或其部件;
  OS2.6  -  开挖塌陷。
2.OH 健康。建筑工程的设计和建造,必须降低人员面临不能接受的疾病危险的可能性。包括OH1室内条件、OH2卫生、OH3噪声保护、OH4振动和变形限制、OH5有害物质限制。每项目标又细分为若干子目标。
3.OA无障碍。包括OA1无障碍通道、OA2无障碍设施两项子目标。
4.OP 建筑和结构防火。降低由于建筑火灾造成的不能接受的对建筑物损害和损失的可能性,以及由于建筑结构破坏等造成的不能接受的对建筑物损害和损失的可能性。包括OP1建筑防火、OP2建筑结构稳定性、OP3毗连建筑的防火、OP4毗连建筑的结构破坏防护。每项目标又细分为若干子目标。
功能陈述是将目标转化为操作性的语言。一般来说,功能陈述是描述要达到的条件或状况。一个目标可以与几个功能要求相关,任何一个要求也可以与多个目标相关。功能陈述用定性的语言表述,只描述要达到的结果,而不描述怎样去达到结果。
可接受方案指一条或一套实现目标的最低的技术要求。
2.2 国家防火规范NFC
NFC 2010的主要内容分为A、B、C三组,其中A组为合规性、目标、功能陈述及附录说明材料;B组为可选择方案(技术规定)及附录说明材料;C组为管理规定及附录说明材料。
NBC 2010的主要目标有:1.OS安全,包括OS1消防安全、OS3使用安全;2.OH健康,包括OH5有害物质限制;3.OP建筑物和设施的防火保护,包括OP1建筑物或设施的防火、OP3相邻建筑物或设施火灾的保护。
NBC和NFC均含有涉及建筑内人员安全和消防要求的条款。这两本国家模式法规互相协调和补充,将可能有冲突的条文减少到最少,并期望建筑物均能满足NBC和NFC的要求。NBC通常应用于新建和改建建筑,而NFC通常应用于建筑使用中防火相关系统、设施和设备等的运行与维护。一些NFC条文并非直接复制于NBC,而是通过交叉引用而采用的。所以,一些NFC条文也可以应用于新建、改造或改变用途的建筑物。
2.3 国家管道工程规范NPC
NPC 2010的主要内容分为A、B、C三组,各组内容的构成方式与NFC2010一致,不再重复。其主要目标有:1.OS安全,包括OS1消防安全、OS2结构安全、OS3使用安全;2.OH健康,包括OH1室内条件、OH2卫生、OH5有害物质限制;3.OP建筑物或设施的防水和防污水,包括OP5建筑物或设施的防水和防污水。
2.4 国家建筑节能规范NECB
NECB 2011的主要内容分为A、B、C三组,各组内容的构成方式与NFC2010一致,不再重复。其主要目标为OE环境,包括OE1资源及其子目标OE1.1防止过度使用能源。
2.5 国家农业建筑规范NFBC
NFBC 1995的主要内容包括:1.应用和定义;2.结构设计;3. 消防安全;4.健康以及附录A。CCBFC已经采纳了PTPACC的建议,将更新大型农场建筑的规定,拟合并到即将推出的2015版NBC和2015版NFC中。这些新规定将是基于目标的,以符合现有规范体系格式。
3 建筑技术法规的结构与特点
3.1 结构
NBC、NFC、NPC和NECB在结构上均分为3组。A组大部分条款是在以目标为基础的法规起草过程中提出的,包含必需达到符合法规的各种条件、目标和功能陈述以及在特定目标和功能应用上的限制(不是所有的目标和功能适用于所有的建筑物)。B组包含所有可选择的方案,主要是技术内容,每一条可选择的方案都满足目标与功能陈述的要求,至少与法规中的目标和功能陈述中的一条相联系。C组主要是管理方面的内容。省和地区政府根据各自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条款。
3.2特点
(1)A组和B组之间有强制性的联系,即B组中每一种可选择方案都必须满足A组中设定的目标和功能要求。
(2)法规的总目标和功能要求不会经常变化,因此A组将保持稳定,适合被立法机关采用。
(3)随着可选择方案的增加,以及对现有方案的改进,B组将定期修订和出版。为便于用户使用,B组按专业学科编写。
(4)将C组与A、B组区分开,主要是考虑到省和地区政府在修改建筑法规时,可以直接用相应的管理条款替代此部分。
(5)附录中收录了大量不具法律效力的解释性材料和附件,以便使用者参考。
4模式法规向省/地区技术法规的转化
加拿大建筑技术法规由省/地区政府负责制订发布。省/地区政府的角色包括:(1)采纳并实施法律法规;(2)为上述法律法规提供解释;(3)为上述法律法规提供教育与培训;(4)定义行业及其专业人士的角色和责任。
加拿大国家研究院制定模式法规。有些省和地区政府直接采用国家模式法规,另一些省和地区政府主要在国家模式法规基础上修订。模式法规一旦被省政府采用,就变为政府法律,必须强制执行。各省/地区在采用模式法规时,一般修改得很少,因为模式法规每5年就修订一次。
从模式法规发布到成为各省/地区的法规,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时间。模式法规发布后,由省/地区的建筑管理部门决定是否接受。各省/地区在决定是否接受时,要向本省建筑方面的专家征求意见,并决定是否增加一些附加条款。一般来讲,小的省份多数直接采用模式法规,不再另行出版;大的省/地区在模式法规的基础上,增加一些附加条款,经主管市政事务的部长签署命令后,即成为该省/地区的技术法规。
5 建筑技术法规的实施监管
国家建筑规范NBC第一卷C组为关于法规应用的管理规定。加拿大很多省/地区在采纳或修改NBC的基础上制定了自己的管理条文。把所有的管理条文集中在一组有利于省/地区政府制定满足本辖区要求的规定。这些管理规定适用于法规中涵盖的所有建筑。
5.1政府机构在建筑技术法规实施监管中的作用
对建筑工程和建筑市场进行监管是加拿大政府的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机构都配备有监督检查机构和相应建筑官员。政府监管主要在两方面,一是按照议会批准的建筑技术法规对建筑工程的监管,另一方面依据相应法规对建筑活动主体如承包商、材料供应商的监管。建筑技术法规是政府实施建筑工程监管的主要依据。按照建筑技术法规对建筑工程的监督检查主要由市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建筑施工的安全由省/地区政府监督管理。
在加拿大大多数地区,法规的具体实施由市政当局负责。市政当局负责检查建筑方案是否与法规一致,检查建筑工程是否按法规要求或方案进行施工。这些实施监督过程包括厂内质量控制、厂内第三方检测、第三方认证评估、现场检测等。
实行承包商和专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是加拿大政府实行建筑活动管理的重要手段。加拿大对建筑承包商发放资质(License)。实施资质管理主要是为了保护业主的利益。发放资质的条件由政府指定的保险公司根据承包商的信誉和业绩作出评估,由业主委员会颁发资质。在建筑工程的检查活动中,还可以聘请注册专业人员。注册专业人员的活动受到政府、业主和社会的监督,对出现违法、违规和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政府将依法给予惩处或吊销注册证书。
建筑施工许可是各市政府对建筑工程监管的重要手段。如多伦多市政府城市发展局负责建筑施工许可证的颁发。城市发展局内设的建筑部门官员、各类专业高级工程师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检查。检查的方式有强制性检查、紧急情况出现后的检查、防火检查、投诉检查、一般性检查、特殊标志和区域的检查。温哥华市政府设有建筑施工许可和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检查工作,近年来检查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防火、抗震、环境影响、无障碍设施和个人安全防护设施等方面。
5.2检查制度
由于加拿大建筑模式法规必须经省/地区立法采用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所以不同行政辖区的许可程序及其文件记录要求是不同的。在许多省,市政府被授权审核建筑方案许可的合规性以及颁发建筑许可。尽管方式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市政府对用地规划、法规执行、既有建筑维护和使用规章、颁发执照、噪音控制、工作时限等负责。然而,对于大型、高风险或人口密集建筑,许多省/地区政府仍然保留一定程度的控制。
通常,申请人(业主、设计师、供应商等)负责向辖区主管部门提供足够的合规性证明材料。尽管国家模式法规没有特别要求,但对于建筑产品标准的合规性通常都可以通过获得授权认证机构或其他授权第三方的证书或报告来证明。其中一些认证机构由国家标准局SCC授权。
5.3 过程中的检查
大多数行政辖区,建筑检查与许可程序包括设计阶段审查、施工阶段检查和入住前检查。
建筑解决方案的合规性审查一般在由主管辖区授权的市政府一级完成。在加拿大,与可选择方案的采纳相关的责任牵连越来越受到重视。当主管辖区有足够的能力和经验时,他们可以对替代方案实行评估和许可程序。某些情况下,他们会把对提交的替代方案的评估交给第三方。如果申请人想使用一个替代方案,建筑官员将检查其实验和说明、工程设计、评估报告等的适用性,以决定是否可以采纳。例如,NRC于1988年成立加拿大建筑材料中心CCMC来指导帮助生产商证明其创新的建材产品和系统的合规性。CMCC会提供关于这些法规中未涵盖的新产品和系统的评估报告,其中立的观点将在法规机构作出其合规验收决定时用到。替代方案的最终验收由主管辖区进行评估。
业主在得到许可之前不能开工。通常,市政府负责处理建筑及管道工程的许可申请。市政府的建筑官员和消防官员还有一个重要工作,就是培训,尤其对进行建造和返修的个人业主及一些不太了解程序的新公司。
5.4争议解决
所有关于解释和建设活动的争议由省/地区负责处理。NRC和CCBFC只能在有要求时对国家模式法规给出一个观点。大多数建设参与方都被合同约束。标准合同被广泛使用并用来解决争议。合同通常包括关于“项目将在符合法规及其相关适用法律的条件下完成”的条款。受损害的业主和施工方可以向设计和建造过程中的其他当事方索赔。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现场主管和业主的设计师可以鉴定并解决一些争议。对大多数争议,业主代表都可以解决。当事方提出的更严重的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由司法程序解决。受损害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义务向责任方索赔。如果有保险和连带方,责任方还可以向这些机构提出索赔。
大多数情况下,法规的要求是主管辖区对建筑展开附加检查的依据。严重违法的将被下达停工命令,甚至由法院下达强制停工判决,直到建设活动符合法规规定。
5.5各方责任
对建筑技术法规的实施和监管,各建设参与方、法规和标准编制机构、各级政府部门都有各自的责任。
1. 业主方——对其项目负全面责任。包括决定建造何种建筑,符合法律及合同义务规定,选择有信誉的设计和施工方,检查和竣工验收,维护建筑全寿命期的安全性等。
2. 设计方——负责绘制图纸及详细说明,满足相关适用法律及业主的附加要求,为业主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省/地区关于专业项目从业要求。专业建筑师或工程师必须持有省/地区颁发的执照和专业责任保险。
3. 承包方——全面负责施工,包括采购、工序和工期、工艺、分包商管理及供应商等。大部分子合同包括“各项工作将符合法规要求”的条款。大部分市政和(或)公用设施工程要求管道、电气、燃气的安装施工方需持有特殊执照,通常包括对执业资格从业人员的强制要求。大部分建设工程交易还必须符合省/地区关于培训、认证、担保和保险的要求。
4. 生产商——负责提供符合适用标准及与他们宣称的说明一致的产品。通常,他们为自身和授权的安装方建立质量控制方案,提供有限担保并有适当的保险。
5. 标准编制组织——负责提供满足行业和立法机构需要的、可操作的自愿标准。在基于广泛一致性的编制程序(包括大范围征求公众意见)中,标准编制组织应谨慎细致并尽职尽责。
6. 联邦政府——联邦政府通过国家研究院NRC,对制定出的模式法规负责。
7. 省/地区政府——有权立法,制定对几乎所有建筑适用的强制性法规。有权对特定实体设置要求(行业资格、专业资格等),对不同类型公司制定强制性商业要求,如承包商执照的颁发,建筑师和工程师的专业自律管理,一些省实行的强制保险担保等。
8. 市政府——负责建筑工程合法及合规性的检查计划和项目检查,其行为几乎完全源于省/地区政府授权。
6 结束语
加拿大建筑技术法规以目标为基础来制定,有利于使用者明确“必须做什么”,并准确判定某一指定的产品或方法是否满足法规的要求。各级政府(联邦、省/地区、市)在建筑法规的制订、实施和监督检查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