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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建筑法规及其实施监督简介
作者:admin 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概况

在英国,法规属于法定文件[1]Statutory Instruments, SI)。法定文件为次级立法,主要是对法律(Act)条款的细化或调整,由国会授权各国务大臣(部长)制定,包括“令”(orders)、“规定”(rules)、“条例”(regulations)等主要形式[2]

具体到建筑法规,一般是指《建筑条例(Building Regulations)》(现行版本为The Building Regulations 2010)。为进一步解释《建筑条例(Building Regulations)》,英国国会(联合王国议会)还发布其他次级立法,主要包括《建筑核准检查员条例(Building (Approved Inspectors etc.) Regulations)》、《建筑地方机构管辖权条例(Building (Local Authority Charges) Regulations)》、《建筑能效条例(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等。苏格兰、北爱尔兰、威尔士等议会发布的法规与此类似,不再赘述。

本文首先对《建筑条例》的各方面情况进行了全面介绍,然后就《建筑能效条例》中的不同之处进行了重点介绍。

《建筑条例》

2.1 法律依据

《建筑条例》的法律依据是现行的《建筑法(Building Act 1984)》。《建筑法》共分五章,其中,第一章即为“建筑条例(Building Regulations)”;全部的135条条文(局部修订后有所增删)中,有46条是第一章的内容,可见份量之重。在第一条中,即规定了制定建筑条例的目的(相关人员的健康、安全、福利、便利;节省燃料与电力;减少垃圾、不当消耗、误用或污染水)、负责人(国务大臣)、范围(附录1)、权力(即法定文件)等。这为相关部门制定《建筑条例》奠定了法律基础。

2.2 制定程序

依照《建筑法》,由主管社区与地方政府事务的国务大臣(Secretary of State)即社区与地方政府部(Department for 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DCLG)部长负责制定建筑条例。其间,由该部在财务与行政事务业务(Finance and Corporate Services Group)方面所设的法律事务司(Legal)提供法律建议,具体部门为该司下设的住房、建筑与土地处(Housing, Building and Land)。

《建筑法》同时规定,《建筑条例》还需征求建筑条例咨询委员会(Building Regulations Advisory Committee, BRAC)、地方机构代表、相关公共机构(尤其是消防部门)等的意见。建筑条例咨询委员会(BRAC)是社区与地方政府部(DCLG)之下的一个咨询性质非政府公共机构(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y, NDPB),现有委员15位(含主席),广泛代表了业界利益所在,但其主席与委员均由主管副部长任命[3]

按照英国现行的《法定文件法(Statutory Instruments Act 1946)》规定,制定完成的条例需呈国会备案,并由法定文件委员会(Joint Committee on Statutory InstrumentsSelect Committee on Statutory Instruments)审阅。公共信息资料办公室(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OPSI)负责对其以法令文件形式编号发行。呈报备案的时间和生效实施的时间,均应在条例文本的首页明确给出。

另外,《建筑条例》虽理论上应由国务大臣(即部长)签发,但其2000年版和2010年版却并非如此,分别由当时的主管副部长(Minister of StateParliamentary Under Secretary of State)在国务大臣的授权下签发。

2.3 主要内容

现行的《建筑条例》包括10章,分别是总则,建筑工程的控制,告示、方案与认证,非地方机构管辖的建筑工程的监管,自认证制度,能效,节水,工程执行人员提供的信息,测试与调试,其他,共54条。相比之下,《建筑条例》的内容并没有《建筑法》丰富,但却对如何执行法律要求在管理和技术两方面作了更细致的规定。其技术方面的附录A包括了15部分内容:结构,防火,场地准备与防污染防潮,防毒,隔声,通风,给水卫生和安全,排水与排污,燃烧设备和燃料储存系统,人员保护,节能,无障碍通勤,玻璃,电气安全,材料和工艺。

《建筑法》第六条规定,对于建筑条例中的功能性要求,国务大臣及其指定的机构可以给出实践指南及示例内容的核准文件(Approved Document)。核准文件的内容与前述的《建筑条例》附录A中的15部分内容一一对应。与法律与条例不同的是,核准文件由英国皇家建筑师学会(The Royal Institute of British Architects, RIBA)旗下的国家建筑规程研究所(National Building Specification, NBS)发布。现行的核准文件还是对应《建筑条例(Building Regulations)》2000年版的,暂未发行对应《建筑条例(Building Regulations)》2010年版的新版(但有修订补丁)。此外,现行的各个核准文件均作了适时修订,故现行版本并不都是同一年发布的,例如现行核准文件的电气安全部分发布于2006年,而节能部分则发布于2013年。

2.4 管理与实施

大部制改革后的社区与地方政府部在社区业务(Neighbourhoods Group)方面设有住房保障、建筑标准与气候变化司(Homelessness and Support, Building Standards and Climate Change),司下设建筑条例与标准处(Building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负责《建筑条例》相关事务。处内职员8名(不含主管副司长)[4]。该处同时也是建筑条例咨询委员会(BRAC)秘书处。

基层的管理机构则是众多的建筑工程管理机构(Building Control Body, BCB)。它属于独立第三方机构,主要包括地方机构(Local Authority Building Control, LABC)和核准检查员(Approved Inspectors)两大类。对于前者,现分为12300多个机构,供职人员总数超3000[5];对于后者,现需向建筑行业委员会(Construction Industry Council, CIC)申请批准(原为国务大臣负责此事)[6],现有约14位自然人和50家公司,并已成立核准检查员公司协会(Association of Corporate Approved Inspectors, ACAI[7]

对于《建筑条例》的实施监督,主要有三种方法:

一是全套方案(full plans)。图纸提交建筑工程管理机构审查和存档。各环节具体操作由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聘用的检查监理人员(Building Control Surveyor)进行。

二是工程告示(building notice)。要求在工程开工2天前向地方机构提交申告,并由地方机构对各环节进行检查验证(但不再检查方案/图纸)。但这种模式不适用于带工作场所、或增加套间的房产。

三是资质人员(competent person)。对于特定资质人员承担的特定工程,可不再进行上述检查等环节,同时也避免了像前两者那样产生费用。

2.5 裁决与申诉[3]

根据《建筑法》第十六条和第五十条,地方机构或民间的核准检查员在建筑工程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建筑工程方案是否符合《建筑条例》的问题,提交国务大臣申请裁决(Determinations)。这一业务需要收费。申请裁决的文件除工程项目各项基本信息外,还有具体争议点、申请方理由和建筑工程管理机构意见等。

而根据《建筑法》第三十九条,对于地方机构拒绝放松或免除《建筑条例》要求申请的决定,也可向国务大臣提交申述(Appeals)。其与裁决的区别在于,仅仅针对《建筑条例》所规定的可放松或免除的部分。所形成文件,均在该部网站公开。

2.6 咨询与修订

《建筑条例》发布实施后,社区与地方政府部也一直会进行各类咨询,咨询渠道包括英国政府的“Your Freedoms”网站(yourfreedom.hmg.gov.uk)、该部“Cut Red Tape”项目、各类研讨会座谈会、公众咨询提案等。目前(20121月至4月),该部正在开展一项较大规模的咨询提案与质疑活动,为条例的修改做准备[3]

同时,《建筑条例》发布以后,几乎每年都会有对其的修正案(amendment)或局部修订稿陆续发布。修正案的法律地位、制定发布程序等均与条例完全一样。对此,该部也会同步准备通告文件(Circulars)和函件(Circular Letters),分别用于向相关部门、核准检查员等告知相关法律和条例的变更情况[3]

比局部修订内容更加全面的,则是制定新版本的《建筑条例》。自《建筑条例》于1965年首次发布以来,陆续有197219761985199120002010等版本。其中值得注意的是现行《建筑法》于1984年发布实施后,《建筑条例》也进行了一次“瘦身”,篇幅由1976年版的300多页锐减至1985年版的不到30页。其中主要原因是,此前规定的绝大多数技术内容已由核准文件另行给出。

2.7 调查与审查

另一方面,国会作为立法机关也会对其进行干涉。最近,国会下院的社区与地方政府委员会(Communities and Local Government Committee)就对《建筑条例》中对于住宅电气与燃气安装与维修的规定进行调查。现已完成两次听证,正在准备报告(Inquiry status: Oral evidence concluded, report in preparation[2]

而且,议员个人还会提出针对条例的法案。例如,国会上院的Harrison议员在2009年提交了《建筑条例修订法草案(Building Regulations (Amendment) Bill)》,要求所有新建住宅安装自动喷淋灭火系统,但该法案止步于上院报告阶段(Report stage: House of Lords 22 March, 2010[2];随后,Harrison议员与Michael议员联合提交了《建筑条例审查法草案(Building Regulations (Review) Bill)》,仍为前述内容,上院通过后现已完成下院一读阶段(1st reading: House of Commons 27 April, 2011[2]

《建筑能效条例》

3.1 法律依据

欧盟于2002年发布了《建筑能效指令(DIRECTIVE 2002/91/EC on 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开始实施建筑能效标识制度。在该项指令第七条中,要求建筑物的建造、销售、租赁等行为都需要具有建筑能效标识(Energy Performance Certificate, EPC),从而实现建筑能效公开透明化。英国据此专门制定了《建筑能效标识和检验条例(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Certificates and Inspections)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07)》。

此后,欧盟又对该项指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10年发布实施了现行的《建筑能效指令(DIRECTIVE 2010/31/EC on 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另一方面,英国现行的《能源法》(Energy Act 2011)第七十四条规定,国务大臣(部长)可出于授权相关人员依据法规条文公开注册文件和信息的目的,制定相应法规。英国现行的《建筑能效条例(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England and Wales) Regulations 2012)》正是依据上述要求,以及英国《欧洲共同体法》(European Communities Act 1972)的相关条文而制定实施的。

3.2 主要内容

现行的《建筑能效条例》包括8章,分别是总则、能效标识有关职责、用能标识公示、空调系统检验、能效测评人员、标识和报告相关信息的注册和公开、实施、其他等8章,共47条,以及相关附录。其篇幅虽不及《建筑条例》,而且在其所依据的法律中的相关内容也不多,但对建筑节能减排事业产生了深远影响。

3.3 管理与实施

在社区与地方政府部社区业务(Neighbourhoods Group)方面所设的住房保障、建筑标准与气候变化司(Homelessness and Support, Building Standards and Climate Change)之下,另有一个气候变化与可持续建筑处(Climate Change and Sustainable Buildings)。相关工作归口到了这里。

为了配合《建筑能效条例》的实施,技术层面专门确定了建筑能效的国家计算方法(National Calculation Method, NCM);管理层面则制定和实施了能效测评人员认证方案,选定了能效测评机构[4];此外,还专门开发了分别针对住宅和商业建筑的注册平台(www.epcregister.comwww.ndepcregister.com),实现了对于效标识的电子化管理,以及用户对于能效测评人员的查找联系。对于住宅能效标识、商业建筑能效标识和公共机构用能标识,也分别编制了具体的指南,甚至对负责其监督检查的地方计量机构也编制了相应指南[4]

根据英国政府的统计[4],截至201282日,已向住宅颁发能效标识810万份,向非住宅颁发能效标识35.7万份,向公共机构建筑颁发用能标识公示12.4万份。

虽然本项工作一直由社区与地方政府部负责,但当其中政策涉及其他部门时,其他部门也会予以支持配合。例如,各地贸易标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住宅是否具备能效标识[4];各地计量机构则负责监督检查建筑物是否提供或展示其有效的能效标识或用能标识[4]

此外,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其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不仅有皇家建筑设备工程师学会(Chartered Institution of 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s, CIBSE)、英国建筑研究院(Building Research Establishment, BRE等机构承担了能效测评机构的任务,而且还有碳信托公司(Carbon Trust)和节能信托基金会(Energy Saving Trust)分别负责商业建筑和住宅领域的宣传和公关[8]

3.4 咨询与修订

虽然《建筑能效条例》是由社区与地方政府部制定并提交国会通过的,但其他部门也可配合对此进行修订。能源与气候变化部(Department of Energy and Climate Change, DECC)就已于2013年制定并提交国会通过了《对<建筑能效条例>的修正案(The Energy Performance of Buildings (England and Wales) etc. (Amendment) Regulations 2013)》,将最新的“绿色方案(Green Deal)”政策体现在了《建筑能效条例》中,以更好地支持建筑业主开展节能改造、提高建筑能效。

结束语

英国早在1965年就在《建筑条例》中引入了一系列的国家建筑标准[4],再配合1985年以来《建筑条例》附录所列的一系列核准文件,比较清晰地界定了强制性的管理和技术要求以及推荐性标准和指南。此外,虽然英国政府部门一直在法规制定工作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法规的执行和实施上,充分依靠了地方机构、核准检查员等建筑工程管理机构(《建筑条例》),能效测评机构和人员,以及贸易标准机构、计量机构等其他政府部门和各类营利性或非盈利公司(《建筑能效条例》)。只有依靠更广泛的社会力量,才能使得政府政策得到最大程度的执行实施。

致谢

谨向参加相关调研工作的英国BRE Global Ltd曹春莉博士、奥雅纳工程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杨斯亮先生、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国际业务部郑欣欣女士致谢。

参考文献

[1] 江国勇规范性法律文件名称英语翻译若干问题的思考

[2] http://www.parliament.uk/

[3] http://www.communities.gov.uk/

[4] http://www.gov.uk/

[5] http://www.labc.co.uk/

[6] http://www.planningportal.gov.uk/

[7] http://www.cic.org.uk/

[8] http://www.europarl.europa.eu/

叶凌 程志军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