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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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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系列之二:行业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
作者:admin 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部分行业主管部门消失

现有行业标准的立项、审查和发布的主体是行业主管部门,但是,随着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推进,原有的一部分行业主管部门被撤销,一部分与其他部委合并,由此造成了一批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主体自然消亡,从而使部分现有行业标准失去了进一步修订、维护等的可能,其市场适用性也就无从谈起。

标准管理程序不够严格与国家标准委管理脱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规定,“行业标准归口单位应在行业标准发布30日内,将已发布的行业标准及编制说明连同发布文各一份,送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可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单位自行发布、实施,根本不去国家标准委备案,造成国家层面上标准统一管理的混乱。

另外,某些行业标准的征求意见、审查程序往往流于形式,或者过于简化,把关不严,常常在为期一两天的审查会中,一次性通过十几项甚至几十项行业标准,且没有详细的会议纪要和意见处理说明,造成标准内容错误较多。

行业标准范围与国家标准区分度不大

现有行业标准无论在制修订程序上,还是在标准的性质上(强制性与推荐性)与国家标准并无本质的差别,此外,就其范围而言,现行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并无差别,只不过是行业内的国家标准而已。

内容交叉重叠或矛盾冲突

由于行业主管部门在标准化管理上各自为政,造成了各行业标准之间大量的交叉和重复现象。比如: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标准GY/ T148 -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技术要求》与电子行业标准SJ/ T11219-2000《卫星数字电视接收机通用规范》等内容交叉重复,导致相关企业在执行标准时无所适从。

来源:中国标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