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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解读
作者:admin 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山东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第324号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适用、便利的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2012年8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信息交流、社区服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山东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在无障碍设施建设、创建无障碍环境建设示范城市、制定国家无障碍多层厂房建设标准、开展“好客山东·旅游无障碍”活动、贫困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和无障碍辅具适配等方面,都走在了全国前列。但山东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公众无障碍环境意识不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不完善、不规范;无障碍信息交流水平有待提高等,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对无障碍环境的需求发生了变化,目前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和服务能力已不能满足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日益增长的对无障碍生活的需求。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群体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发展成果,总结提升山东省近年来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在保持与上位法一致的基础上,制定了这部政府规章,相信该《办法》的出台必将为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起草和审查过程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和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起草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两次征求山东省残联系统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召开了两次立法论证会。山东省司法厅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会同残联、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由残联和住房城乡建设厅送省直部门和单位会签,同时司法厅通过司法行政网征求了社会各界和17个设区的市政府意见。2018年底,残联、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会签和征求意见情况修改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司法厅审查。在认真审查修改、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办法(草案)》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月22日,该《办法》经山东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责任主体。无障碍环境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合作、齐抓共管,共同建设和维护。《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等团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相关工作;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
(二)关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办法》结合国务院《条例》,对无障碍设施建设作出具体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县级以上政府优先推进有关公共服务场所和公共机构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主要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和完善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按照标准设置标志标识并负责保护、维修等内容。
(三)关于无障碍信息交流。为了保障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平等、方便、无障碍地获取信息、利用信息,融入目前信息化社会,《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公共图书馆、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及公共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供语音文字提示、手语、盲文、残疾人专用设施设备、工作人员协助等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紧急呼叫系统提供符合残疾人需求的文字或语音信息服务。
(四)关于无障碍服务。无障碍服务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办法》规定政府推动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安排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优先考虑行动不便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参加机动车驾驶培训、无障碍旅游提供服务;教育机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参与社区生活提供无障碍服务。

    无障碍环境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体现。山东是人口大省,老年人口有2000多万,残疾人570万(持证残疾人228万),有无障碍需求的人群占全省总人口的26%以上。《办法》的出台,将为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帮助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打造良好无障碍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