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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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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标准政策的视角探讨我国标准化法制改革
作者:admin 单位: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我国的《标准化法》是1988年发布的,由此形成了现行标准化管理体制。目前,标准化改革已经提上日程。如何进行标准化法制建设、改革与《标准化法》修订,以及统筹改革优先领域和关键环节,成为当前标准化改革的重要任务。美国政府把采用技术标准作为实现经济发展目标的工具,这一过程历经20年,其标准化政策措施的有效实施,强化了美国制造业强国和标准强国的地位,为我国的标准化改革提供了一个探讨和借鉴的视角。

美国的标准化政策主要由1996年发布的《国家技术转让与促进法案1995》和1998年美国总统办公室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发布的《联邦政府参与制定和使用自愿一致性标准和合格评定活动通告A-119》建立的采用自愿标准的法制实施。

采用私营部门的自愿标准最初由美国国防部提出,其目的是为了减少制定和使用政府专有标准的费用。由军事机构大力推动采用私营部门开发的自愿标准,政府专有标准本身就说明了自愿一致性标准的普遍适用性,及其在提高生产效率、带动工业制造业发展方面的作用。美国政府也注意到自愿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的分类,认为,前者没有实施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而所谓的强制性标准,一般是具有立法权的机构将其作为法规的一部分,由于不存在独立于法规的“强制性”标准,所以这种分类没有必要。国内还有人认为美国政府制定和使用的政府专有标准就是强制性标准。事实上政府专有标准列入联邦法规汇编,属于法规,仅限于制定机构在执行对应的法规中使用,在该法规之外没有强制性。在NTTAA减少政府专有标准的明确要求下,目前美国的政府专有标准仅存50余项。我国实行推荐性/强制性标准制度。强制性标准不具有构成法规行为主体、模式和后果三个要素,政府专有标准这种缺陷表明其难以承担法规职责,提示了应将去除强制性标准、建立推荐性标准制度作为改革方向和《标准化法》修订的内容。《标准化法》修订应将现行《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删除(由技术法规进行规定),为团体和联盟标准确定法律地位,并建立标准化团体组织的认可机制。

美国政府将最大限度依赖于自愿一致性标准,最小地依赖政府专有标准的自愿标准政策用两个法规予以实现,体现了政策和立法的一致性。特别是规定联邦机构参与标准化机构政策、一致性评估政策、采用自愿一致性标准的细节政策、联邦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等,直接使用“政策”表述,体现了用立法实现政策的权威性。我国没有政策与立法的法定关系制度,而且政策变化较快。标准化领域政策迭出,前期政策还没有见效,又推出了新政策,前后重叠,影响政策效果。美国两个法规表明,标准化政策需要较长时间的稳定期才能产生效果。因此,我国的标准化改革所形成的目标、政策和措施应当上升为法规,从而形成稳定的政策环境,并成为《标准化法》修订的重要原则。
原题为《从美国标准政策和措施的视角探讨我国标准化法制改革》文/陈燕申 源自:
《中国标准化》2015年第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