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工程质量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进步和深入发展,建设工程逐渐呈现出大型化、多样化、高性能化的发展趋势。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对提高工程质量提出明确要求。4月7日,全国政协在京召开第48次双周协商座谈会,全国政协主席俞正声主持会议,委员们围绕“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与对策”建言献策。在这一重大背景下,工程建设标准的重要作用更加凸显,了解标准、掌握标准并严格执行标准,变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标准改革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也相应进行了工作部署,其中必不可少的是对工程建设标准的有效实施和监督。以下是围绕标准的实施监督开展的几个重要课题综述,通过以下内容,我们可以更加详尽地了解标准的实施监督的重要性及其在整个标准化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

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作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其它社会公共利益的技术依据和基本制度,是经济建设和社会运行管理的底线要求。严格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对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及制修订计划(以下简称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整合精简工作,不再适用的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标准,确需强制的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意见,通过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逐步解决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超范围制定,以及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之间存在的重复矛盾等主要问题,能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协调的新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整合精简工作的范围包括现行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重点在于其中的强制性条文。整合精简工作必须有效做到:(一)明确责任,组织推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原则、工作方法和进度安排,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性地方标准的整合精简工作,并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二)充分协调,有效衔接。为使强制性地方标准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协调,应全面掌握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应用实施情况,充分考虑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监管制度的衔接,有效保障相关标准间的协同配套。
整合精简工作首先要对强制性地方标准的现状、问题、应用实施情况以及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发布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其次对照整合精简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进行强制性标准评估;最后经综合研判,提出整合精简结论。
采自:《工程建设标准化》2016年第4期
文 / 李小阳 住房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